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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2024-11-28 17:42  来源:办公厅  作者:陈健 于同化  摄影:于同化

11月28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委员冯雷,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王燕枫,省水利厅二级巡视员陈振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副院长郜军,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3件地方性法规向社会进行解读并接受记者提问,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徐洹主持发布会。

关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

夏正芳: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不仅是省人大常委会重要立法项目之一,也是列入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重大立法事项。条例不分章节,共32条,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一)明确省产研院机构性质和功能定位。规定省产研院是“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具有科研类事业单位性质和独立法人地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二)确立省产研院运行管理架构。规定理事会是省产研院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履行审议批准重要事项、监督重要事项实施等职责。(三)支持省产研院深化改革探索。确认“项目经理”“团队持股”“拨投结合”等产研院已有的改革探索;支持探索应对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业务、新机制。(四)加大对省产研院的保障力度。从省产研院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按照规定自主管理使用、省产研院投资产研院公司收益用于省产研院的改革发展、以及对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用地予以保障、建立国有股权投资容错机制等方面,充分保障产研院的改革发展。(五)加强对省产研院的管理监督。把握好“放活”与“管好”的关系,建立健全省产研院重要事项实施监督机制,保障省产研院健康发展。

关于《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冯雷:2009年我省出台《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为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法治保障。本次条例全面修订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高质量发展。修订后的条例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推动无废城市建设。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各类园区管理机构推动建设无废城市、无废园区的职责任务。围绕“无废城市”建设目标,从规划、标准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切实提升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二是加强全链条监管。要求省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防治信息平台与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提出涉及工业固废单位的全过程申报要求,增加涉及固体废物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报送相关信息的内容,补充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查验核实义务,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接受省外非法转入固体废物的罚则。

三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协同监督管理机制、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治机制、在固废违法犯罪案件方面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四是促进资源化利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要求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全面加强废弃物精细管理和有效回收利用。

五是细化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衔接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进一步充实细化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运输、处理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等相关规定。

六是强化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条例细化危险废物项目管理、分级分类管理以及贮存、利用等环节风险防控要求。

关于《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夏正芳: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优化全省地下水管理措施,更好协调地下水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的关系,保障取用地下水的合理需求,为我省地下水系统治理、科学保护和高效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主要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一)调查与规划先行,推进地下水资源保护。建立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和全省地下水储备制度,明确地下水储备布局、区域等内容,规定有关市县科学划定地下水储备范围,定期开展动态评估,制定保护措施。要求统筹考虑相关因素,依法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地下水污染防治等规划。(二)节约与保护并重,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定对地下水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分级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建立并完善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要求。针对基层实施取水许可的实践管理难题,根据地下水循环规律、地下水专业分类,明确地下水可开发利用的区域和层位,规定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有水力联系且能够有效补给的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等地下水,可以依法开发利用。此外,还对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的建设、水源井的管理及使用等作出规定。(三)治理与防治齐抓,巩固地下水改善成效。细化禁采区和限采区管理制度,科学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明确禁采区内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开采地下水、限采区内禁止增加取用地下水总量。要求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超采综合治理效果评估。明确生产经营者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一库两场两区”的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防渗漏、水质监测等要求。此外,还对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的预防保护措施,疏干排水的处理,农业投入品的防污染等作出规定。(四)监督与管理并举,提升地下水管理质效。明确地下水管理要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统筹协调各行业、各领域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地下水,多措并举提升地下水管理质效。此外,还明确了对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水位控制、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制度建设、措施落实的监督管理制度。

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日报记者:出台《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对省产研院来说有何重要意义,对产研院未来发展将发挥什么作用?

郜军:出台条例对省产研院意义重大,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对过去十一年省产研院改革探索经验的肯定。省产研院成立于2013年12月,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实践,省产研院在职能定位、治理机制、治理模式上都日益清晰和成熟,形成一整套独特的组织架构和治理模式,出台条例意味着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省产研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改革举措。二是,为省产研院未来改革发展提供法制驱动力。本次立法是我省首次针对某一机构立法,从法制层面促进和保障省产研院的改革创新,为省产研院的未来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三是,以法治方式规范和促进省产研院改革发展。一方面,条例逐一明确能够引领省产研院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另一方面,赋予理事会监督职责,健全省产研院监督机制,保障省产研院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省电视台记者:请问此次《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和意义?

王燕枫:条例的修订,主要是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制度保障。二是提升我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三是完善江苏特色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扬子晚报记者:请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在遏制省外固体废物非法移入我省,切实防范环境风险方面有哪些规定?

王燕枫:条例在修订过程中,提出了针对性措施。对接收方:增加规定接收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省内接收方,应当查验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并核实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行政许可内容或者备案信息是否相符;对其他第三方: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依法取得手续的省外转入固体废物,不得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省外转入固体废物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并明确相应责任;对贮存、利用、处置方:完善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补充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并明确未如实记录的法律责任;提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人民与权力》记者:我省本次出台的《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相较于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陈振强:《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在遵循国家《地下水管理条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我省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和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对条款内容进一步细化、实化,主要有三个方面特点:一是统筹保护利用。条例从制度上处理好地下水资源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的关系,确保我省地下水科学管理、高效利用。二是细化落实上位法。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细化落实上位法关于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取水许可、禁采限采压采等规定。三是凝练固化经验。全面总结我省地下水保护管理的经验做法,凝练上升为法规制度,对保障全省水安全、美丽江苏建设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中国江苏网记者:地下水是重要的水资源,条例也规定了高效利用的原则,老百姓很关心怎么取用的问题,请问条例对此有哪些规定?

陈振强: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包括: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浅层地下水取水工程;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对确有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项目,企业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条例还明确规定,除应急供水取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和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的少量取水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另外,凡可利用地表水或其他水源替代的,一律不批准取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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