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点处理工作,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其内容的重要性、办理的可行性等原则,确定重点处理建议。
重点处理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省政府领导领办。
第三条 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对省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重点、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会同省政府督查室研究提出重点处理建议的选题意见。
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重点处理建议选题意见共同研究,在省人代会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拟列为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第四条 经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处理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厅 函告省政府办公厅确定副省长领办件,由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
重点处理建议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牵头办理单位和参加办理单位。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重点处理建议的办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工作方案,报领办副省长同意后实施。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加强与提出建议代表的沟通,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组织落实,保证重点处理建议的办理质量。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重点处理建议,牵头办理单位应当主动与参加办理单位协调联系,参加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在重点处理建议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必要时可以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答复重点处理建议前,应当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重点处理建议,牵头办理单位应当综合参加办理单位的意见作出答复。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重点处理建议的答复,应当包括建议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采纳代表建议改进工作的情况、办理取得的成效等内容。需要跨年度继续办理的,答复中应当包括继续办理的工作计划、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答复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九条 重点处理建议由常委会副主任分别牵头督办,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督办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重点处理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通过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听取承办单位对重点处理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组织开展由常委会副主任带队的专题视察、调研等督办活动。有关会议和活动应当组织提出建议的代表和相关专业的代表参加。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专题听取有关承办单位对重点处理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建议办理落到实处,对承诺代表列入计划逐步解决问题的重点处理建议,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第十二条 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及时向提出建议的代表通报承办、督办工作情况,并做好代表参加相关座谈、视察、调研等督办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处理建议督办活动所需经费,在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常委会办公厅应当通过召开重点处理建议新闻通报会、组织新闻单位采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重点处理建议办理工作的宣传。
第十五条 重点处理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就督办工作情况作出书面小结,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汇总承办、督办工作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第十六条 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委员会,加强对代表建议及办理工作的考核。对重点处理建议办理取得明显成效、代表满意度高的代表建议和承办单位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