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审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报告-永利娱场城官网首页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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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审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报告
2025-01-16 10:18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常委会初次审议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继续广泛征求意见,会同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省住建厅开展调研论证。有关方面提出,为避免与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抵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我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难以充分适应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践需求,难以完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启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工作,修订草案已经对外公布征求意见,我省条例修改工作要与国家立法进程相衔接。2024年11月8日,省委常委会听取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立法情况汇报,要求再作研究论证。因对修正草案成熟程度和出台时机等重大问题存在意见分歧,该修正草案至今未安排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民法典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合同作了专章规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活动作了专门规范,两者共同构建形成了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按照依法立法要求,地方物业管理立法只能在这一基本框架内作出细化和补充规定,不得与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抵触。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地方物业管理立法,通过备案审查多次纠正地方物业管理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再强调地方物业管理立法必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从此次立法过程中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来看,有些问题需要国家层面修改完善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解决。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启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我省物业管理条例宜待上位法修订通过后,再作全面修订。经同有关方面沟通,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延期审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2025年1月14日,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关于延期审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报告,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制委员会的报告。

专此报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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